【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某。
被告:周某。
原、被告于1998年3月自行相識戀愛,1999年1月11日登記結婚,2000年10月12日生育一女周某某。2008年6月5日,原告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2008年7月29日,法院判決對于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2009年5月14日,原告再次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表示同意離婚。審理中,被告同意女兒周某某由被告撫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撫育費1,000元,原告對此表示同意。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663弄12號201室房屋系原、被告婚后所購買,產證核準日期為2002年12月24日,產權人登記為原、被告共同共有。至2009年6月20日,該房屋尚有貸款本金254,188.33元未歸還。審理中,原、被告確認該房屋價值2,800,000元。該房屋內的餐桌一只、餐椅六把、沙發一套(三人沙發一只、單人沙發兩只)、藤椅一把、兒童房家具一套、次臥室的五門櫥一只、小床一只、松下牌柜式空調一臺、三菱重工牌掛壁式空調一臺、夏普牌掛壁式空調兩臺、創維牌29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創維牌34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海爾牌冰箱一臺、惠而浦牌洗衣機一臺、組裝電腦一臺、格蘭仕牌微波爐一臺、松下牌電飯煲一只,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審理中,原告要求其中的餐桌一只、餐椅六把、沙發一套、藤椅一把歸其所有,其他家電、家具均歸被告所有,被告對此表示同意。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被告于1998年3月自行相識,1999年1月11日登記結婚,2000年10月12日生育一女周某某。婚后感情尚可,后因被告與原告父母關系不好及被告奶奶的贍養費問題發生矛盾。2004年,原告到外地工作,雙方溝通越來越少。2006年,原告發現被告與一女子關系甚密,雙方發生爭執。之后,夫妻感情日漸淡薄。2008年7月,原告提出離婚訴訟。2008年7月29日,法院判決不準離婚。至今近9個月,夫妻仍分居兩地,被告也未有挽回婚姻的態度和行為。雙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訴請: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關系;2、雙方所生之女周某某由被告撫養;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周某辯稱,上次離婚案件開庭后因被告在庭上的陳述,原告回去就與被告發生了爭執,在這樣的情況下,也沒有必要繼續維持下去,表示同意離婚。同意女兒周某某由被告撫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撫育費人民幣1,000元。同意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裁判要點】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對婚姻關系的解除以及孩子的撫養、相關家具、家電的分割問題已達成一致,對此,可予照準。僅憑被告提供的房屋購入及出售的發票,并不能證明被告所主張的購買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663弄12號201室房屋中的首付款146,000元系被告的婚前財產。根據雙方的庭審意見和實際居住等情況,離婚后,該房屋可歸被告所有,該房屋尚未歸還的銀行貸款由被告負責歸還,由被告給付原告相應的財產折價款,原告主張被告給付其折價款1,200,000元,尚屬合理,可予準許。被告對于原告主張的向原告母親徐玉梅及案外人朱明雄的借款不認可,本案中對此不做處理,如確屬實,可由相關方另案訴訟處理。上海市浦東新區綠林路51弄66號202室房屋涉及案外人的權益,本案中對此不做處理。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周某離婚;
二、離婚后,原、被告所生之女周某某隨被告周某共同生活,原告李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月起,按月給付周某某撫養費人民幣1,000元,至其十八周歲時止;
三、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663弄12號201室房屋內的餐桌一只、餐椅六把、沙發一套(三人沙發一只、單人沙發兩只)、藤椅一把歸原告李某某所有,兒童房家具一套、次臥室的五門櫥一只、小床一只、松下牌柜式空調一臺、三菱重工牌掛壁式空調一臺、夏普牌掛壁式空調兩臺、創維牌29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創維牌34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海爾牌冰箱一臺、惠而浦牌洗衣機一臺、組裝電腦一臺、格蘭仕牌微波爐一臺、松下牌電飯煲一只歸被告周某所有;
四、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663弄12號201室房屋產權歸被告周某所有,該房屋尚未歸還的銀行貸款由被告周某負責歸還,被告周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財產折價款人民幣1,200,000元。